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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公告
宝山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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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代表法加强本区国家机关联系区人大代表、区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的若干规定
日期: 2026-04-30 来源: 作者:
 
(2026年4月29日上海市宝山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参照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落实代表法  加强本市国家机关联系市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的若干规定》,为加强本区国家机关联系区人大代表、区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以下简称“两个联系”工作),丰富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能力建设,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本区国家机关,是指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
  第三条  深化拓展“两个联系”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支持和保障区人大代表依法履职,使代表成为党和国家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桥梁,使发挥代表作用成为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
  第二章  本区国家机关联系区人大代表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同区人大代表保持联系,建立健全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联系代表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联系区人大代表的主要内容:
  (一)听取代表对宪法、法律贯彻落实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代表对常委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代表对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区“一府一委两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代表对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联系区人大代表的主要形式:
  (一)邀请代表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
  (二)邀请代表参加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组织代表参加对区人民政府工作的评议活动;
  (四)督促检查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五)根据代表履职需要,密切与代表联系的其他形式。
  第七条  每位常委会主任、副主任联系5-8名区人大代表,每位常委会委员联系3-5名区人大代表。联系活动每年不少于两次,结合常委会工作,通过座谈、约见、走访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八条  区人大代表在联系活动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反映并处理。
  (一)应邀列席常委会会议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区人大常委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汇总整理,报常委会领导阅批后,依法按程序函送区“一府一委两院”相关部门处理;
  (二)应邀参加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研究处理;
  (三)参加评议活动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汇总整理,报常委会领导阅批后,依法按程序函送区政府办公室;
  (四)依法提出代表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九条  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应当建立联系相关领域区人大代表的制度。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在每届常委会任期的第一年,向区人大代表征询与委员会建立联系的意向,并根据代表的领域和意愿,结合各委员会意见,形成各委员会联系相关领域的代表名单,并根据代表变动情况、委员会意见等,对联系代表名单及时作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委员会邀请相关领域的区人大代表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第十二条  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委员会根据区人大代表意愿,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在本委员会联系的代表中,建立相关领域代表小组。
  第十三条  区“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加强同区人大代表的联系,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处理情况,加强和改进各方面工作。
  第十四条  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的统筹安排,区“一府一委两院”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区人大代表:
  (一)向代表通报工作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二)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研究处理代表视察报告、调研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四)通过人大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基层实践站、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平台等联系代表;
  (五)选聘代表担任特约监察员、监督员等;
  (六)邀请代表参加相关工作和活动。
  第三章  区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
  第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区人大代表联系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的制度。代表应当积极参加代表组活动,主动与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反映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六条  区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主要内容: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党中央、市委、区委有关会议和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精神;
  (二)宣传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了解贯彻执行情况;
  (三)听取和反映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对本区国家机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和反映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五)听取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区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主要形式:
  (一)对本区国家机关、组织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
  (二)围绕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以及区人大常委会重点工作,开展专题调研;
  (三)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根据地域、领域组成代表小组,开展代表小组活动,收集、研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应当参加集中联系社区活动,根据所在街镇代表组具体安排,联系一个居(村)委会,到所联系的居(村)委会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每年不少于两次;
  (五)可以参加每月定期开展的人大代表联系服务人民群众日活动;
  (六)可以通过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线上平台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和要求;
  (七)可以参与基层治理平台的议事活动等;
  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情况应当接受原选区选民的监督。将联系社区和人民群众,反映基层单位和人民群众意见和要求的情况,作为履职情况报告的重要内容,以口头或书面等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任期内至少报告一次。
  第十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和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镇人大主席团按照就地就近原则,通过人大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基层实践站、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平台等,定期组织和协助本行政区域内的区人大代表开展联系人民群众的活动,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九条  区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应当建立健全人民群众意见建议分级分类处理机制。
  第二十条  区人大代表对于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和要求,能够回答的应当作出回应;不能回答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映:
  (一)属于区级和街镇层面的,通过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和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镇人大主席团分别向有关机关、组织反映;
  (二)属于市级层面的,可以通过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转市人大代表反映;
  (三)对于人民群众来信,可以转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有关机关、组织对区人大代表反映的人民群众意见和要求,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交办机构,由交办机构及时向区人大代表反馈;转市人大代表反映的,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向区人大代表反馈。
  区人大代表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向人民群众反馈。代表应当加强对本区有关机关、组织处理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和要求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努力推动实际问题得到解决。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会同各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各镇人大主席团加强同本行政区域内的区人大代表的联系,为代表依法履职、加强履职学习培训等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牵头组织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区人大代表工作。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负责本委员会的委员联系代表的联络服务保障。
  第二十四条  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负责本委员会联系的区人大代表与相关领域代表小组依法履职的服务保障,为代表履职提供相关领域的信息资料。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各委员会的联系沟通,协助做好相关服务保障。
  第二十五条  区“一府一委两院”相关部门应当做好联系区人大代表工作,按要求将联系代表的工作安排和情况函送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并做好代表的履职记录。
  第二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和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镇人大主席团应当为区人大代表开展联系人民群众活动提供服务保障。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做好统筹指导工作。
  第二十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结合本区域实际统筹协调推进人大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基层实践站等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平台建设,健全平台工作制度机制,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镇人大主席团因地制宜促进平台建设。
  第二十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应当健全区人大代表履职记录制度,将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情况作为代表履职记录的重要内容。代表履职活动的组织者应当记录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等履职情况。
  第二十九条  区人大代表应当向原选区选民、所联系的居(村)委会公开本人基本信息,包括照片、姓名、工作单位、职务、通讯方式等。区人大代表履职情况向原选区选民公开。
  第三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联系区人大代表、区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经费,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区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三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和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镇人大主席团应当加强对“两个联系”工作的宣传,通过多种方式宣传“两个联系”工作的典型做法和案例,展现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区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2014年9月24日宝山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宝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区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联系的办法》、2015年9月25日宝山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四次主任会议通过的《宝山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常委会组成人员与区人大代表联系的实施意见》、2017年9月27日宝山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宝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与区人大代表联系的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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