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日宝山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加强区人大常委会建设,进一步规范完善常委会会议制度,严肃会议纪律,提高会议质量,切实维护和保障常委会集体行使权力的合法性、高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宝山区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宝山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制定本规定。
一、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妥善安排工作,依法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
二、常委会组成人员收到召开常委会会议的通知后,应按要求及时回复参会信息。
三、常委会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的,本人应及时向常委会主任请假,并说明具体事由,由常委会主任批准。未经批准不得缺席。
四、严格常委会会议考勤通报制度。常委会办公室要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情况及时报送常委会主任,并在常委会公报中通报。每年年终将当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统计汇总,采取适当的方式通报。
五、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