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74次主任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上海市宝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与区人大代表联系的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联系对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与区人大代表的联系,为深入了解所在代表组代表的有关民意民生等情况,每位组成人员对口联系3名区人大代表,每年与每位联系对象联系不少于2次。对口联系的对象,为组成人员所在代表组的代表。
二、联系方式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采取走访、约谈、座谈会、电话书信等多种方式加强与区人大代表的联系,主动向对口联系的代表公开本人的单位、职务和通讯方式,方便代表沟通联系。
三、联系内容
1、听取代表关于本区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及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的反映;
2、通报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情况以及区委、区政府的重大决策及工作部署,听取代表对区人大常委会、“一府两院”工作的意见建议;
3、了解代表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反映;
4、了解代表依法履职情况及参加活动情况,听取代表关于“一府两院”办理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反馈;
5、其他有关事项。
四、意见处理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区人大代表时,不直接处理代表建议。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认真记录梳理收集的建议,同时填写《宝山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情况记录表》交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整理汇总。对联系中代表所反映的意见建议,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结合常委会审议发言予以反映;也可以指导并协助代表,依法提出代表建议予以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