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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区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联系的办法
日期: 2017-09-29 来源: 作者:
 

(2014年9月24日宝山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区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支持、规范和保障区人大代表经常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好区人大代表作为本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大代表联系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是执行代表职务的行为,也是一项法定义务。区人大代表要增强代表意识、责任意识和依法履职意识,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注重提高联系人民群众的实效,积极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协助推进本区各方面工作。

    第三条 区人大代表可以采取列席常委会会议,参加视察、调研、座谈、走访等活动,通过电话、信函、网络等多种方式,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听取和了解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民主法制建设的情况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反映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回答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监督和支持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应当做到:

    (一)应邀列席本代表团(组)所在镇的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参加人大代表进社区联系人民群众活动,每年不少于两次;

    (三)通过接待选民、走访原选区组成单位或召开座谈会等方式,保持与原选区选民的联系;

    (四)参加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和有关工作委员会和代表组组织的调研等活动;

    (五)参加闭会期间的区人大代表组活动,每年不少于两次;

    (六)区人大代表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应邀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和参加区人大常委会、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前,可以根据会议议题和活动内容,听取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参加会议做好准备;

    (七)在本系统和工作单位、居住地所在社区等主动联系人民群众。

    第四条 区人大代表在联系人民群众时,不直接处理问题。对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要求和反映的情况,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处理:

    (一)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交议案或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提交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涉及市级层面的意见和建议,商请市人大代表以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形式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交;

     (三)涉及区级层面的意见建议,除按本条第一项处理外,应以书面形式交各代表团(组)或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经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汇总后,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进行分解、交办,并在三个月内将处理结果复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统一将处理结果反馈至区人大代表;

    (四)涉及街、镇层面的意见和建议,代表应以书面形式交社区(街道)人大代表联络室或镇人大,相关街、镇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处理结果答复代表。

    (五)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审议大会议题或专题审议时发表审议意见。

    第五条 本区各有关机关、组织和个人都要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和保障区人大代表联系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

    (一)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区人大代表的联系,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二)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应当组织安排好有关活动,做好有关协调、联系工作,为区人大代表联系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提供服务保障;

    (三)社区(街道)人大代表联络室、镇人大应当为区人大代表在本行政区域内联系原选区选民或人民群众提供必要的服务保障;

    (四)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对区人大代表反映的情况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作出处理和答复;

    (五)区人大代表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六条 区人大代表应当自觉接受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在联系原选区选民和进社区联系人民群众活动中,可以主动报告其履行代表职务的情况,听取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区人大代表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通过代表所联系的社区(街道)人大代表联络室或镇人大向人民群众公开;

    区人大代表应当将有关问题的处理答复结果及时反馈给相关人民群众。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各工作委员会和各社区(街道)人大代表联络室或镇人大要认真做好代表联系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情况的登记,并将有关代表履职、参加活动和联系人民群众的情况汇总送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每年年终向主任会议报告代表履职情况,并在每年人代会期间由各代表团向代表通报。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各工作委员会和各社区(街道)人大代表联络室或镇人大要利用各种形式,积极总结、宣传区人大代表联系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的实践和经验。

    第九条 区人大代表联系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要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廉洁自律。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利益。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赞助。不得对外泄露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第十条 本办法自区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1995年5月区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2002年9月修正的《上海市宝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代表与选民联系的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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