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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
日期: 2016-02-26 来源: 作者:
 

(2014年9月24日宝山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宝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题询问应坚持依法监督、民主公开、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开展专题询问,一般按照确定专题询问议题、制定工作方案、开展专题调研、实施专题询问、审议专项报告、形成专题询问情况报告、跟踪监督落实等步骤进行。

    第四条 专题询问应围绕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心任务,针对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与常委会重点审议议题相结合。

    第五条 专题询问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列入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常委会会议议程:

    (一)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涉及全区大局、重大民生问题和政府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区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中,集中反映的或者长期未解决的问题;

    (四)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人大代表为专题询问的询问人。专题询问事项涉及到的“一府两院”及其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专题询问的被询问人。

    第七条 开展专题询问前应成立调研组,由常委会分管主任牵头,相关工作委员会负责,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负责拟定具体工作方案,开展前期调研,形成调研报告。

    第八条 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应就专题询问议题、工作方案和拟询问事项,及时与“一府两院”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并向常委会组成人员反馈。

    第九条 专题询问的问题如涉及国家秘密不便回答的,被询问单位或部门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条 专题询问一般在常委会会议期间进行,由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可以询问;被询问的部门应由其主要负责人参加。

    第十一条 专题询问时,先由相关部门就该议题作专项工作报告,然后在主持人的主持下,采取一问一答形式,由询问人提出问题,被询问人当场回答问题。询问人可就同一问题补充询问或追问,被询问人应作补充回答。如有个别问题不能当场答复的,被询问人应说明原因,并经主持人同意后,在会后七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询问人,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专题询问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由被询问牵头部门主答,其他部门补充回答。

    全部专题询问和回答结束后,主持人作简要归纳和讲评。

    第十二条 专题询问结束后,由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根据专题询问及审议情况整理归纳,形成专题询问情况报告,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交“一府两院”相关部门研究办理。

    “一府两院”一般在三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书面报常委会。

    第十三条 专题询问的有关情况通过常委会公报、宝山人大网等公布。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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