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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区人大常委会听证规则(试行)
日期: 2016-02-26 来源: 作者:
 

宝山区人大常委会听证规则(试行) 

(2014年6月25日宝山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

    一、为了提高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工作质量,不断拓宽代表知情履职途径,充分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所称的听证,是指常委会在行使法定职权的过程中,对有关事项作出决定前,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收集信息、听取意见的活动。

    三、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客观的原则。

    四、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事项,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举行听证会:

    (1)涉及本区经济、城市建设与管理、民生等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

    (2)需要广泛听取意见、收集信息的;

    (3)其他需要举行听证的。

    五、听证会的听证事项由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或常委会工作委员会提出,并由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六、听证会举行15日前,应由常委会办公室向代表公开发布听证公告,接受代表报名申请。必要时可向社会发布听证公告,接受社会公众的报名申请。听证公告应当包括: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事项的主要内容;听证陈述人的人数限制、报名和产生方法等。

    七、听证参加人是指参加听证会的有关人员,包括:听证人、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听证记录人员等。听证人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及相关工作委员会成员组成。听证会应当有10名以上听证人出席始得举行,其中,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少于5名。听证主持人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指定。听证陈述人是指出席听证会并对听证事项陈述理由或发表意见的人员。听证陈述人分为听证事项陈述人、代表陈述人及专家陈述人。听证事项陈述人是指听证事项涉及部门单位的人员。代表陈述人是指自主报名参加听证的区人大代表;向社会发布公告的听证,听证陈述人还应包括自主报名参加听证的本区公民(或称为公众陈述人)。专家陈述人是指受邀出席听证会的相关专业人士。听证陈述人不得少于10名。

    八、听证陈述人应当出席听证会并作出陈述;无法出席听证会的,应当提前告知常委会办公室。经同意,听证陈述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出席听证会或者提供书面陈述材料。

    九、向社会发布公告的听证,公众陈述人报名超过听证会所规定人数的,常委会办公室可根据各种意见大体相当、利益相关和地区分布的原则予以确定。

    十、听证参加人有权获取听证事项的相关资料,同时应遵守听证规则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听证人在听证过程中可以进行询问,并有权对听证报告提出意见。听证主持人应当维护好听证会的原则、程序和纪律,有权根据听证规则打断或终止听证陈述人发言,延长听证陈述人发言时间,制止重复发言或与听证事项无关的发言。听证陈述人在听证过程中享有发言权、辩论权。

    十一、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做好听证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收集与听证事项有关的资料。听证事项涉及部门或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在听证会举行10日前提交相关材料。听证会举行5日前,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向听证陈述人发出正式通知和相关材料,听证陈述人凭正式通知出席听证会。

    十二、听证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会议程和规则,宣布听证纪律,介绍听证参加人员;

    (2)听证事项陈述人、代表陈述人(或公众陈述人)、专家陈述人发言;

    (3)各方辩论;

    (4)听证人询问。

    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会:

    (1)主要的听证陈述人不能出席听证会的;

    (2)需要增加新的听证陈述人或者调查、补充新的材料的;

    (3)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况。

    十四、听证会的全部活动应当由听证记录人员整理形成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听证事项名称、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听证参加人基本情况、听证事项情况、听证参加人的观点和依据、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等。

    十五、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人应当在听证主持人的召集下进行合议,对听证事项提出初步意见,制作合议记录。

    十六、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会结束后,根据听证笔录和合议记录形成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应当包括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公告发布途径,参加听证会人员情况,听证事项及主要内容,听证陈述人提出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意见,对听证意见的分析和处理建议,听证人对听证事项的意见等。听证报告形成后,应当征求听证人意见。如果有分歧意见,应当写入听证报告。

    十七、听证报告应当提交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并提出意见,向常委会报告,必要时由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听证报告应当向代表和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公开。

    十八、本规则自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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