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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日期: 2016-02-26 来源: 作者:
 

宝山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2014年4月23日宝山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自身建设,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常委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努力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熟悉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紧紧围绕全区工作大局,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履行职责,把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人大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增强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政治责任感,自觉接受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事先请假,未经批准,不得缺席。会议出席情况在常委会公报上通报。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实事求是、深入调查研究的工作作风,严格依法、依程序办事,集体行使职权。在常委会会议上严格遵守议事规则等规定。

    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就会议议题做好审议准备,认真研读会议文件和有关资料。必要时,可根据审议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听取人大代表和群众的意见。在常委会会议上,组成人员应紧扣会议议题,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认真负责地行使表决权,参加对议案和决议、决定、审议意见等草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依照规定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调查研究、执法检查、视察、学习、培训等活动。参加视察、检查时可以提出意见、建议或批评,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中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积极参加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自觉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及时反映和表达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严格要求自己。认真执行中央和市委、区委有关廉政的规定,保持清正廉洁。

    第十三条 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违反本守则的,应根据常委会主任会议的要求,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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