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职责。
第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是区人民代表大会在法制、监察和司法方面的常设专门工作机构,受区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第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对属于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协助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开展调研、监督等工作。
其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会同相关专门委员会等有关机构对区人民代表大会议案进行研究,向主席团提出处理意见;审议和处理区人大主席团或者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议案,提出审议意见报告或者审议结果报告。
(二)研究、审议和拟订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向区人大或者常委会提出属于区人大或者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三)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监督检查,提出执法检查报告和常委会执法检查项目的建议;受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委托,具体组织实施相关执法检查和工作视察。
(四)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有关专项工作报告的建议;在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对有关专项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提出初步审议意见和建议。
(五)对有关部门落实整改常委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专项工作报告时提出的审议意见和贯彻执行常委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六)对区人民政府、各镇人民代表大会报送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按照相关规定提出审查意见。
(七)对区人大代表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的有关质询案,根据区人大主席团或者常委会的决定,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提出答复情况报告。
(八)对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交付征求意见的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做好修改意见的征求工作;协助市人大常委会或者有关委员会进行立法调研、执法检查。
(九)加强与区人大代表的联系,为代表提出同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提供服务;根据常委会的要求,跟踪督办交由“一府两院”承办的、与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十)做好相关人民来信来访工作。
(十一)加强同市人大有关委员会的沟通和各区人大有关委员会的交流。
(十二)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负责联系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国安分局等单位。
(十三)办理区人大主席团、常委会和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区人大法制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审议、决定问题,应当严格依法办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