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职责。
第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是区人民代表大会在财政经济、农业与农村发展方面的常设专门工作机构,受区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第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对属于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协助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开展调研、监督等工作。
其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提出属于区人大或者常委会职权范围内有关财政经济、农业与农村方面重大事项的议案;根据区人大主席团和常委会主任会议的交付,提出有关财政经济、农业与农村议案的审议结果报告或者审议意见。
(二)初步审查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草案;初步审查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实施中期评估情况的报告及调整方案草案,向常委会提出初步审查报告。
(三)初步审查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预算草案,向区人大或者常委会提出计划、预算初步审查结果报告;初步审查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预算的调整方案草案,向常委会提出初步审查结果报告;初步审查区本级决算草案,向常委会提出审查初步结果报告;协助常委会做好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审计工作报告的工作;组织政府部门为代表解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
(四)对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进行调查,向常委会提出调查报告。
(五)向常委会提出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的建议;受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具体组织实施常委会执法检查和工作视察,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
(六)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常委会提出听取和审议有关财政经济、农业与农村方面专项工作报告的建议;在常委会审议有关财政经济、农业与农村专项工作报告、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对有关专项工作进行视察、听证或者专题调查研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和建议。
(七)对常委会审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报告、专项工作报告时提出的审议意见和贯彻执行常委会作出的有关财政经济、农业与农村方面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八)加强与区人大代表的联系,为代表提出同财政经济、农业与农村工作有关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提供服务;认真处理交由委员会研究处理的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并负责答复代表;根据常委会要求,跟踪督办有关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会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做好区人大代表有关专题培训工作。
(九)协助区人大有关委员会做好区政府财政经济、农业与农村方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十)做好相关人民来信来访工作。
(十一)负责联系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区信息委、区商务委、区国资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税务局、区统计局、区滨江委、区行政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十二)对市人大常委会交付征求意见的有关财政经济、农业与农村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协助做好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协助做好市人大常委会及有关专委会来本区进行调研或执法检查。
(十三)承办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付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审议、决定问题,应当严格依法办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