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职责。
第二条 宝山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是常委会开展预算审查和预算执行监督的常设工作机构,受区人大常委会领导。
第三条 预算工作委员会在区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对区人民政府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及其报告和审计报告进行调研,并提出意见或者建议,协助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二)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调研,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
(三)负责对有关财政预算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监督检查,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调研检查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负责对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有关预算方面的议案或议题,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形成调研报告。
(五)对落实和整改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改进预算管理和预算执行的决议、决定以及意见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六)负责与相关预算部门工作联系,重点联系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税务局、区国资委等。
(七)加强与区人大代表的联系,为代表提出同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提供服务;认真办理交由本工作委员会研究处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代表;根据常委会的要求,跟踪督办交区政府承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八)对市人大常委会交付征求意见的有关财政预算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协助做好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讨论,汇总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加强同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的联系,接受其业务指导,配合其开展相关工作。
(九)为镇级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提供指导和服务。
(十)做好相关人民来信来访工作。
(十一)办理区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