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职责。
第二条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是区人大常委会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方面的常设工作机构,受区人大常委会领导。
第三条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在区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负责对区教育局、区科委、区文化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委等政府职能部门以及区红十字会等单位的工作联系。
(二)负责对有关部门贯彻实施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将情况及建议向区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汇报。
(三)按照区人大常委会要求,负责对有关部门涉及改革与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专题调研,组织视察活动,提出调研报告。
(四)检查有关政府职能部门执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相关决议、决定的情况,由本工委向区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提出意见和报告。
(五)负责做好相关专题询问的前期准备工作及有关组织工作,专题询问后做好跟踪及情况反馈。
(六)参加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重要会议,听取情况。对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交的报告进行初审,为区人大常委会审议作好准备。
(七)做好相关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
(八)建立与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联系制度。
(九)加强工委自身建设,发挥工委委员作用。
(十)负责办理区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