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职责。
第二条 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是区人大常委会在城市建设、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常设工作机构,受区人大常委会领导。
第三条 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在区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负责对区建管委、区交通委、区绿化市容局、区城管执法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务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区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等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联系。
(二)负责对有关部门贯彻实施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检查情况和提出建议。
(三)按照区人大常委会要求,负责对有关部门涉及改革与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专题调研,组织视察活动,提出调研报告。
(四)检查有关政府职能部门执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相关决议、决定的情况,由本工委向区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提出意见和报告。
(五)负责对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有关议案或议题,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并提出调研报告,并做好跟踪及反馈。
(六)负责对本区城市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城乡建设和管理方面的工作进行检查、调研,对重大问题专题调查和视察,并写出专题报告。
(七)负责对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工作进行评议,评议后做好跟踪及反馈。
(八)做好相关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
(九)加强工委自身建设,发挥工委委员作用。
(十)负责办理区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