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职责。
第二条 华侨民族宗教事务工作委员会是区人大常委会在华侨民族宗教事务方面的常设工作机构,受区人大常委会领导。
第三条 华侨民族宗教事务工作委员会在区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负责对区民宗办、区政府台办、区政府侨办、区政府外事办等政府职能部门和少数民族、宗教、涉台、侨务等团体的工作联系。
(二)负责对有关部门贯彻实施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检查情况和提出建议。
(三)负责对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有关侨民宗台事务方面的议案和议题做好专题调查研究,并提出调研报告。
(四)负责对本区民族、宗教、侨台方面的工作进行检查、调研,对重大问题专题调查和视察,并写出专题报告。
(五)负责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市人大常委会下发征求意见的有关法律、法规等立法草案,组织有关方面进行讨论,汇总修改意见,并上报。
(六)对有关部门落实整改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和贯彻执行区人大常委会做出的有关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七)加强与区人大代表的联系,认真处理交由本工作委员会研究处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代表。
(八)做好相关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
(九)加强工委自身建设,发挥工委委员作用。
(十)负责办理区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