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职责。
第二条代表工作委员会是是区人大常委会在代表工作方面的常设工作机构,受区人大常委会领导。
第三条 代表工作委员会在区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督促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情况。
(二)联系各代表组,指导、督促代表组开展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及时了解、分析代表组活动情况,总结交流经验,不断推进代表工作。
(三)负责做好区人大代表的培训工作。
(四)负责做好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召开代表座谈会,推荐代表担任各类行风、廉政监督员等有关工作。
(五)负责协调、组织区人大代表联系社区、联系选民、向选民报告履职情况等有关工作,做好代表联系社区反馈意见建议的汇总、督办工作。
(六)负责受理代表闭会期间提交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负责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办工作,配合办公室做好人民来信来访。
(七)加强与代表的联系,经常了解代表对代表工作以及其它方面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帮助代表解决履职中碰到的困难和问题,为代表履职提供服务。
(八)受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做好由本区选举产生的市人大代表闭会期间各项活动的服务工作。
(九)联系镇人大,了解镇人大开展活动的情况。
(十)联系街道人大工委,了解街道人大工委开展活动的情况。
(十一)负责市、区人大代表履职情况登记等相关协调工作。
(十二)负责做好代表履职的其他服务工作。
(十三)加强工委自身建设,发挥工委委员作用。
(十四)办理区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