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职责。
第二条 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是区人大常委会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民政事务、群团组织、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常设工作机构,受区人大常委会领导。
第三条 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在区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负责对区民政局(区社会组织管理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体育局、区医疗保障局、区民防办,以及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残联等单位的工作联系。
(二)负责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检查监督,提出执法检查报告和常委会执法检查项目的建议;根据常委会的要求,具体组织实施执法检查和工作视察。
(三)负责对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有关社会建设方面的议案和议题做好专题调查研究,并提出调研报告。
(四)负责对本区社会建设方面的工作进行检查、调研,对重大问题专题调查和视察,并提出专题报告。
(五)负责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市人大常委会下发征求意见的有关法律、法规等立法草案,组织有关方面进行讨论,汇总修改意见,并上报。
(六)对有关部门落实整改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和贯彻执行区人大常委会做出的有关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七)加强与区人大代表的联系,认真处理交由本工作委员会研究处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代表。
(八)做好相关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
(九)加强工委自身建设,发挥工委委员作用。
(十)负责办理区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