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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工作委员会职责
日期: 2019-12-03 来源: 作者:
 

  区人大常委会人事工作委员会是常委会负责人事任免和选举事务工作的工作机构,在区人大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人事任免工作

  (一)代拟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有关人事任免事项议案,负责对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等提请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事项的审查工作,组织对被提请任命的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做好被任命人员与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任前发言、颁发任命书、宪法宣誓等有关工作。

  (二)办理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辞职、补选、任免的具体工作。

  (三)做好常委会对其任命的干部进行监督的有关工作。

  二、选举事务工作

  (一)负责区人大代表、本区选举的市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有关具体工作。

  (二)办理区人大代表的罢免、辞职、补选的具体工作,指导镇人大代表补选工作。

  (三)办理本区选举的市人大代表的罢免、辞职、补选的具体工作。

  (四)做好代表资格审查的基础工作。

  三、其他工作

  (一)负责与人事任免和选举工作有关工作制度的修订完善的前期调研工作,起草有关文件,提交主任会议。

  (二)加强对人事任免工作和选举工作的研究,探索新的工作方法和工作内容,适应人大工作发展的新要求。

  (三)具体办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方面的来信来访有关工作。

  (四)具体办理人民群众对选举工作的来信来访有关工作。

  (五)加强工委自身建设,发挥工委委员作用。

  (六)完成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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