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八、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区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九、根据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
十、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一、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十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